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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关于申报2024年中国药学会主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18

本会各分支机构:

为积极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秉承鼓励引导、促进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更好地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优质培训资源的需求,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请各分支机构按照《关于申报202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3﹞7号)》,积极组织做好申报工作。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含备案项目,下同)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时间

新申报项目: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0日;

备案项目: 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要求

(一)申办单位须认真阅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要求》(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办要求》),明确项目定位,项目总体要求、内容、课件、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等应符合《申办要求》。   (二)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可申报冠名本分支机构或本分支机构作为唯一/第一主办单位的项目,不得为其他机构申报项目。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选择以新申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形式申请,不得重复申报,同时也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向全继委申请。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负责申报。严禁冒用其他单位名称或名义进行申报。

 (三)为提高项目申办质量,申办单位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见附件2)前,须认真阅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要求》和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四)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举办的2023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新申报项目,如2024年拟继续举办的,项目申办单位可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中填报备案表,申请作为2024年备案项目。备案项目须安排在2024年4月1日以后举办。

(五)鼓励申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症救治、院感控制、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传染病防控、卫生应急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项目。

(六)项目申办单位要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的监管,提前报送项目举办相关信息,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举办时间、举办地等项目相关信息。授课教师、内容和课程总学时等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调整的,变动范围应控制在30%以内,且新更换的授课教师职称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授课教师,所授学分数按照实际课程学时相应核减。

(七)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项目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高峰论坛”“峰会”等字样。原有项目的名称中有以上字样的,一律更名,并以新项目申报。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鼓励到西部省市举办项目。要注意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不得出现意识形态相关问题。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按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凡弄虚作假等违规申报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批准、批评、全国通报、责令停办、取消1~3年申报资格等处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工作安排及联系方式

(一)纸制版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学会继续教育部;电子版发至学会申报专用邮箱(E-mail:jxjyb@cpa.org.cn),并务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上交纸制版,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海英、孙文虹

电话:010-67095859  010-67095861

E-mail: jxjyb@cpa.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我会将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及《申办要求》的规定,认真组织好本会202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及审核工作。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要求.pdf

附件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相关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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