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使用,维护药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公布了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2007年12月1日起,上市的细菌类生物制品必须使用公布的通用名称。(2007.05.28)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