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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重新修订 对违法广告将用重典

来源:www.sfad.gov.cn    发布时间:2013-04-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3月15日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5月1日新办法施行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共31条,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针对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广告审查的程序,促进审批公开公正。为配合工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新办法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审批机关的职责。

新办法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予以区别对待,规定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现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1995年由国家工商局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章。2001年、2002年《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药品广告的监管形势发生很大变化,《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无法解决当前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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