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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公布

来源:www.sfad.gov.cn    发布时间:2013-04-22

200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经过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5 月1 日起实施。

根据《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准则和发布前审查的规定,1995年3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制度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但是也要看到,药品广告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比较突出,表现在一些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有的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广告中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等等。药品广告中存在的这些虚假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抓紧完善相应规则作为法律保障。随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要药品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规定与之相适应。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讨论修改,重新修订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增加和调整了一些内容,对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出现的情形。

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含有的内容,如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为体现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管,新《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等等。

《标准》也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药品广告关系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局)联合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尽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和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9748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1%,罚没款3881万元。《标准》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药品广告管理的重视,有利于促进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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