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修改意见,要求将修改意见于2006年12月30日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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