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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立:当好人民健康的保卫者

来源:www.sfda.gov.cn    发布时间:2013-04-22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就是要抓住“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工作重心转向满足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需求上来,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供保障。

        一、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
        党的十六大把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关注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十六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把“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因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必须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需要。天地之间,莫贵于民。人的需求和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起点和归宿。在人的多层次需求中,生命安全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是人的最基本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需求已经由单纯追求数量上的满足,转变为追求质量的提高。据统计,2004年我国食品、医药工业总产值已超过2万亿元,食品和医疗保健的消费已成为居民消费支出的最大部分,占消费总支出的40%以上。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仍呈现出高风险的趋势。在食品安全方面,农产品的源头污染,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假冒伪劣,食品流通环节的不规范等,屡屡造成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劣质奶粉、苏丹红、瘦肉精和频繁曝光的各种假劣食品等。在药品安全方面,部分农村和贫困地区假劣药品问题突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不合理用药导致的药源性疾病增加……可以说,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
        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需要。食品药品安全是体现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个窗口。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法制建设、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这主要表现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药品监管体制,完善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药品监管法规体系,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持续大力整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了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央的这些政策措施关注民生、反映民意,得到了群众的衷心拥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把维护群众的饮食用药权益和生命健康作为根本而长远的目标,把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贯穿始终,大力加强监管,为人民群众把好安全关。
        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是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从经济增长与全面发展的辩证关系出发,准确理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性质,大力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经济增长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丰富的产品,但是仅有经济增长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经济增长并不等于全面发展。那些认为经济增长可以解决发展中的全部问题,经济增长可以自然而然实现其他社会发展目标的观念,是片面的。“十一五”期间,我们要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食品药品这样的特殊商品,由于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生产经营必须置于科学、高效的监管之下,确保行业发展和企业获益不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群众健康为代价,必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食品药品行业一旦缺乏监管,或者监管部门偏离人民的立场,不能科学、公正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种各样损害公众生命健康的情形就可能发生。
        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保障之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现期”并存的特殊发展时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如不能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不仅会威胁到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给群众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会引发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减少和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必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努力让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不再为日常饮食用药担惊受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秩序,让广大食品药品从业者在法制框架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

  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正处在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技术监督体系和监督执法队伍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
        注重城乡及地区间监管工作的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村监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城乡及地区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食品药品监管的城乡及地区不平衡。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的基础设施、执法装备和技术水平落后,检验检测设备严重不足,加上人员不足,使监管面临很大的实际困难。“十一五”期间,我们要大力改善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的执法条件,突出抓好农村监管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围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及时。
        注重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着力加强技术监督。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投入,为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创造基本条件。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要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药品标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规范以及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合理适用、资源共享、分清责任的原则,建设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贸易要求的技术支撑体系。
        注重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监督执法。监管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按照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同步,近期与长远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从薄弱环节入手,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行为。同时,要充分估计到食品药品安全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严重威胁,坚持“健全体制、明确责任,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强化法治、依靠科技,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加强基层、全民参与”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重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处理得当,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注重依法行政和执法队伍建设,着力加强执法监督。国务院出台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十年内建立起职能比较完善的法治政府”。“十一五”期间,我们要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法规体系,构建比较完备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要不断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人是最关键的因素。要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建设行政管理人才、食品药品专业技术人才两支队伍,全面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以人力资源开发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发展。

        三、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十一五”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公众健康的保护者,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判断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将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到首要位置,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监管水平,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全面覆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第一,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水平。要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的积极作用,推进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健全保健食品市场准入和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估和“食品放心工程”评价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力争到2010年使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体系覆盖90%以上的县(市),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率达到80%,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率达到100%。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监管,提高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基本解决畜产品含“瘦肉精”的问题;遏制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继续在餐饮业和学校食堂中扩大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市场中的索证索票率,逐步建立食品监管部门间协同工作和联合执法制度。
        第二,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要积极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范行政审批,不断完善药品监管法规体系,使药品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进药物非临床研究管理规范(GLP)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基本满足我国新药注册的药物临床试验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要求。建立相对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中药饮片、医用氧、体外诊断试剂、药用辅料等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逐步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医疗机构要按照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进行制剂配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防止药物滥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体系建设,提高产品国家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继续推进执业药师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较为规范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再评价制度,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预警和应急控制能力,淘汰部分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药品,减少药源性疾病和其他不良事件的发生。建立覆盖全国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体系,50%以上的报告质量要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的2级水平。扩大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的覆盖面,力争到“十一五”末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农村药品供应网覆盖率达到90%,县以上医疗机构药房、80%乡镇卫生院药房和60%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达到规范药房标准。要加强市场监督,“十一五”期间药品监督抽验覆盖面要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伪劣药品阳性检出率要从现在的5%~10%提高到30%~40%。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所有进口药品、生物制品及国家药典等药品品种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基本达到100%,省级药检所对所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基本达到100%;地市药检所对所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由20%提高到80%;国家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归口产品的检验能力达到100%,全系统对进口新产品、国产高新技术产品及高风险产品的检验能力达到90%以上。
        第三,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设。一是提高队伍素质。积极探索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队伍结构。通过引进人才和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系统公务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医学、法律或相关专业的人员占7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50%以上。大力推进省、市、县局领导班子专业化、年轻化,在各级药品检验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要不低于70%,业务负责人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和省地两级药品检验机构的部分实验室进行改造,增补部分仪器设备。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以基层为重点,加强省、地、县三级行政执法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系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与检验检测设备基本满足监管任务需要。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系统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末,建立起食品药品监管电子政务体系框架,建成国家食品药品信息网络平台和监管数据中心,实现跨部门、跨区域、高性能的信息快速传输、交换和使用,基本实现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转载自《求是》杂志2006年第一期,经作者同意,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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