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及医疗服务中的虚假违法广告是集中整冶重点。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虚假违法广告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要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通知》指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工商总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产业部要配合工商总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通知》对打击非法行医等欺诈行为也进行了具体部署。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标本兼治地开展工作,结合专项整治,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