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自2004年4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大药品经营许可监管力度,严把经营企业准入关,取得一定成效。从整体上看情况是好的,但近来也有少数地区放松了对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甚至有些地区出现了不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批的现象。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监管职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许可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证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应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开拓思路,积极探索,结合实际,开展药品现代物流试点工作;要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应用,提高管理水平。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6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组织对辖区内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对降低标准审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严格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