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起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通知》同时下发的内容还有:重点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监督管理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任务与职责;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及相关信息月报表;药品监督管理责任人和生产企业责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