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2005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决定将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
《通知》指出,自2005年8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2005年8月1日以后出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需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市销售,2005年8月1日以前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可在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批签发工作,负责批记录摘要的审核、项目检验及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文件的签发。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授权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现场抽样和其中部分项目的检验工作。具体分工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确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