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615号),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坚决打击利用节日进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元旦、春节之前,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检查。